聖家善會組織章程

1996年10月7日制訂
2021年12月11日第六次修訂

總 則 :

第一條本會定名為聖家善會。(以下簡稱本會)
第二條本會隸屬於財團法人天主教聖家獻女傳教修會。
第三條本會以加深會員的信仰生活,熱心為家庭祈禱,建立相親相愛、美滿和諧的家庭為宗旨。
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如下:
  • 以耶穌為家庭生活的中心,奉納匝肋聖家為楷模,建立家庭教會,推展家庭福傳。
  • 建立互愛、互助、共融、共享的福音團體,積極推動家庭讀經、家庭基信團,並擴展至堂區、社區。
  • 在日常生活中,以祈禱、善工、專才、時間、經費等方面參與聖化家庭的工作。
  • 推動有關家庭信仰、家庭福傳、家庭共融、家庭溝通、家庭生涯規劃等活動。
  • 推動其他有利於家庭之相關事項。

會 員:

第五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
  • 基本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熱心事主,願意奉獻服務,協助參與聖家會之神恩及使命者。
    個人會員─凡個人參加者。
    家庭會員─凡全家一起或一家二人以上入會者。
  • 支持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熱心支持本會各項活動之家庭或個人,以祈禱、善工、專才、財物等方式,協助本會運作發展者。
第六條本會基本會員之生活及使命
  • 靈修生活:
    勤唸聖家善會禱文。
    熱心參與彌撒、陪伴耶穌聖體、讀經祈禱、唸玫瑰經、善領聖事等。
  • 簡樸生活:崇尚勤儉、潔淨、樸實的家庭生活。
  • 愛德生活:親愛家人,以愛心服務他人。
  • 傳道使命:以聖化家庭為己任,與社區合作,推行基督化家庭工作。
第七條本會基本會員之權利如下:
  • 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  •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
  • 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神修、講習及活動之權益。
第八條本會基本會員之義務如下:
  • 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決議。
  • 擔任本會所委託之任務。
  • 按期繳納會費。
  • 參加本會會議。
第九條本會支持會員有權利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,但無第七條1及2之權利,與第八條之義務。
第十條本會會員如有違反章程或不遵守全體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,或其他行為足以妨害本會聲譽者,得經分會會員會議之決議,予以勸告或停權處分。其情節重大者,得經全體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十一條基本會員得以書面說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,或轉為支持會員;凡基本會員連續三年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任何活動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

組織及行政:

第十二條本會以全體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選舉總會長及議決聖家善會章程,每年至少召開一次,聽取總會及各地區分會工作報告及提出討論提案事項;下設總會及地區分會,各地區分會依堂區分佈及人數設置若干支會。(各地區分會會員大會為各地區分會之最高權力機構,選舉地區分會長、聽取地區分會長工作報告,議決地區分會長提出之年度活動計畫、年度經費預算及執行決算情形,並討論有關地區分會之重大提案事項。)
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立法機構,其人數總額由總會六人(總會長、副總會長、秘書長、總務長、靈修長、活動長)、各地區分會(分會長、副分會長、秘書、總務、靈修、活動)六人、各支會一人(支會代表)組成之,每年至少召開乙次,其職權如下:
  • 擬訂及修改聖家善會章程,提請全體會員大會議決之。
  • 議決總會提出之年度工作計劃、年度經費預算及執行決算書。
  • 議決聖家善會之財產處分及團體解散之重大事項。
  • 議決有關善會成員權利與義務之重大事項(含常年會費之金額)。
第十四條總會長資格:應為會員代表大會成員之一,並且宣誓入會一年以上。
總會長產生:由會員代表相互提名三至五人,經過全體會員大會投票產生之。
總會長任期:任期兩年,連選得連任。
總會長職責:對外代表聖家善會。對內負責聖家善會之會務發展,籌辦各項工作計畫與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事項。
第十五條總會應設總會工作幹部會議,由總會長、副總會長、秘書長、總務長、靈修長組成之;其職權如下:
  • 負責籌辦年度性全體會員大會(每年至少召開一次)。
  • 負責籌辦會員代表大會(每年至少召開一次,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)。
  •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年度經費預算及會員代表大會。
  •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事項,並辦理總會經常性會務、推動善會發展。
  • 輔導並協助各地區分會之會務推動及團體發展。
第十六條地區分會長資格:應宣誓入會一年以上者。
地區分會長產生:由分會會員相互提二至三人,經區分會會員大會投票產生之。
地區分會長任期:任期兩年,連選得連任。
地區分會長選舉時間:總會長選舉完畢後至聖家節前得選出,並與分會所有幹部於聖家節當天宣誓就任完畢。
第十七條各分會應設分會工作幹部會議,由分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、總務、靈修、活動及支會代表等組成之;負責地區分會之會務發展,籌辦地區分會各項年度性活動與執行總會之委託辦理事項。
地區分會之職權如下:
  • 負責籌辦年度性地區分會會員大會(每年至少召開一次)。
  • 擬訂地區分會年度性活動、地區分會年度經費預算及執行決算情形。
  • 執行分會會員大會議決事項,並辦理地區分會經常性會務。
  • 執行總會之委託辦理事項。
  • 輔導並協助各地區支會之會務推動及團體發展。

經 費:

第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  • 會費
    個人會員:每年會費新台幣1000元。
    家庭會員:每年會費新台幣2000元。
  • 支持會員:自由捐款。
  • 自由捐款。
  • 其他收入。
  • 各分會會費收入之百分之二十提撥總會,百分之八十由分會自行運用。
第十九條本會如因故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聖家獻女傳教修會所有,不得歸個人所有。

附 則:

第二十條本章程經全體會員大會通過,呈報聖家獻女傳教修會核准,再呈所在地主教批准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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